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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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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補字第 15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579號 原   告 出去走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仁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南承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605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又原告起訴狀簽名欄漏未簽名或蓋章,其起 訴程式尚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併補正已 簽章及記載完整之起訴狀(含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