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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補字第 15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58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送達代收人 沈志揚 被   告 振立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振清 被   告 黃崑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4 日裁定 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業於110 年10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 今仍未依限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資料可考,其訴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