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58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建明
送達代收人 沈志揚
被 告 振立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振清
被 告 黃崑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4 日裁定
命原告於裁定送達
翌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業於110 年10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可稽。
惟原告
迄今仍未依限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資料
可考,其訴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