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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補字第 1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住宿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59號 原   告 詠伸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竹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千里興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住宿   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 萬3,200 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督促   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上開7日期限內,提出起訴狀(書狀應表明當事人   、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等各項)及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