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59號
原 告 詠伸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竹煌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千里興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住宿
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因被告已
於法定
期間內合法提出
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 萬3,200 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扣除
督促
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
上開7日期限內,提出
起訴狀(書狀應表明
當事人
、
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等各項)及
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