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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補字第 15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押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590號 原   告 品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遠 被   告 李國如 上列原告與債務人李國如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 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以外,尚餘720 元未繳。 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436 條第2 項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