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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補字第 15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598號 原   告 海林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傅秋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愛珠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