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598號
原 告 海林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傅秋梅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愛珠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