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補字第 16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605號 原   告 廣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坤灝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馬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 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28日核發110 年度司促字第16737 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0 年8 月2 日送達 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 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 ,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 到院,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