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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補字第 16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608號 原   告 興峰冷氣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峰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金鳳即威鼎企業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 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 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92,36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100 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 繳1,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