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補字第 16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622號 原   告 萬寶立華廈管理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 陳亦智 上列原告與債務人慶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 ,曾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 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1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以外, 尚餘500 元未繳。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436 條第2 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