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622號
原 告 萬寶立華廈管理負責人
法定
代理人 陳亦智
上列原告與
債務人慶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
,曾
聲請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
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10元,應徵
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以外,
尚餘500 元未繳。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436 條第2
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