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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補字第 16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642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 被   告 遠睿國際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侃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睿國際商務有限公司間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35,7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 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