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642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實貴孝夫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
被 告 遠睿國際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侃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睿國際商務有限公司間返還
履約保證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35,7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
庭,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