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645號
原 告 曹晉楨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安建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10,9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向本庭,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