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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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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補字第 17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723號 原   告 周瑜彬 被   告 達裕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俊吉 被   告 郭怡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裕國際行銷有限公司等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定有 明文。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解除契約並賠償原告精神損失, 即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42,000 元,備位聲明為被告 郭怡涵應給付原告42,000元。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 以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142,000 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5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 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