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756號
原 告 胥蘭芳
訴訟
代理人 李衣婷
律師
葉永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商周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附設高雄市私立
金牌居家長照機構等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萬7,
13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其餘
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