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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補字第 17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757號 原   告 李國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品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1,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