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757號
原 告 李國如
上列原告與
被告品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1,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
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