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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補字第 17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777號 原   告 佳飾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秋華 被   告 創建櫥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雙坪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建櫥櫃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9,841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