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補字第 17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785號 原   告 帝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堂 被   告 耀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耀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