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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補字第 17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全服務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792號 原   告 國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奕春 上列原告與債務人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全服務費 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 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85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以外,尚餘3,140 元未繳。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43 6 條第2 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