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792號
原 告 國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奕春
上列原告與
債務人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全服務費
事件,曾
聲請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
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850 元
,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6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以外,尚餘3,140 元未繳。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43
6 條第2 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