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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補字第 18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800號 原   告 美心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麟坤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希凱納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52,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 元。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