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803號
原 告 鼎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人基
上列原告與
被告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6 日核
發110 年度司促字第17300 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0 年8 月13
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
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而原告起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026 元,應
徵第一審
裁判費3,200 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700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7 日內繳納到院,如逾期未繳,即依法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