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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補字第 18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834號 原   告 群鑫油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倫 被   告 李美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美珍間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 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5,8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9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7,43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