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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補字第 18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845號 原   告 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元博 訴訟代理人 莊慎翔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債務人聯宏展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