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89號
原 告 日勝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韓承威
被 告 陳思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思宇間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0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逾期
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