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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補字第 20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019號 原   告 冠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源綠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向本 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 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01,28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410 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3,9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