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補字第 2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10號 原   告 金鴻邑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世均 被   告 駿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文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駿采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562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