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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補字第 21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147號 原   告 陳建成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力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及兼法定代理人陳昭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力鞏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5,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900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