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267號
原 告 川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園聰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杜拜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72
,4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