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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補字第 22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營業損失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277號 原   告 洺德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竹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育翔間請求營業損失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 萬1,000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