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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補字第 22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服務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287號 原   告 劉新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彫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服務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 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民國110 年度雄救字第59號) ,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 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如該訴訟救助案件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