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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補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3號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泳俐貿易有限公司、陳明月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 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4 日核發109 年度司促字第26379 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09 年11 月27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6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