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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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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補字第 23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306號 原   告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村上英之 被   告 一大鍋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大鍋美食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 9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3,14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