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306號
原 告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村上英之
被 告 一大鍋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大鍋美食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
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既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
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
955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3,14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