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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補字第 23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修洗貨櫃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328號 原   告 三普汽車貨櫃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桂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修洗貨櫃費等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陳美瑾 即衣樂洗洗衣店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 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 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