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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補字第 23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332號 原   告 朝陽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芹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虹星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28 日核發110 年度司促字第24237 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0 年11 月1 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7,456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 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4,680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7 日內繳納到院,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