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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補字第 23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364號 原   告 老虎冠閎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李冠廷 訴訟代理人 李岳唐 上列原告與被告翌飛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