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42號
原 告 黃敬堯
上列原告與
被告萬鈞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8
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