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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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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補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44號 原   告 藝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台同 原告與債務人昇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曾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3,621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9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以外, 尚餘4,460 元未繳。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436 條第 2 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