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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補字第 2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8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自維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銘、蓁澤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9萬1,32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