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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補字第 3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329號 原   告 乙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元結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崧強金屬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8,524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1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8,640 元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436 條第2 項 、第436 條之23規定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