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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補字第 4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417號 原   告 王景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 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 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 萬5,8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 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