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482號
原 告 軒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永祥
上列原告與
被告綠城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50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納,如
逾期不繳納,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