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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補字第 4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482號 原   告 軒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永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城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50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納,如 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