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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補字第 4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490號 原   告 玖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考 訴訟代理人 黃毓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伊穎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67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