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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補字第 5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551號 原   告 台灣康恩電梯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IU GIDEON CHI-JAN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債務人勝榮營造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