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補字第 5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579號 原   告 富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雪嬌 原告與債務人寶家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曾聲 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2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以外,尚餘 500 元未繳。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436 條第2 項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