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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補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72號 原   告 劉姿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橘攝國際婚紗攝影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 萬9,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又因原告於起 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0 年度雄救字第4 號) ,則如經准予訴訟救助確定,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 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如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請 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