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746號
原 告 誠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光榮
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德翔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高雄
分公司間請求給
付票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29日核發110 年度司促字第5273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
0 年3 月31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
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
0,208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692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1,192元。茲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到院,如逾期未繳,即依法
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