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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補字第 7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746號 原   告 誠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光榮 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翔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請求給 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29日核發110 年度司促字第5273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 0 年3 月31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 0,2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1,192元。茲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到院,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