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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補字第 8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812號 原   告 智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順 被   告 李美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美珍間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5,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8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8,31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