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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補字第 8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減少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893號 原   告 張淑涵 訴訟代理人 洪維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冠建設企業有限公司間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另原告起訴狀列載訴訟代理人為洪維廷律師,未檢附委任狀, 請併補正,如不補正,對訴訟代理人所為送達將不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