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893號
原 告 張淑涵
訴訟
代理人 洪維廷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德冠建設企業有限公司間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 項
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另原告
起訴狀列載
訴訟代理人為洪維廷律師,
惟未檢附
委任狀,
請併補正,如不補正,對訴訟代理人所為送達將不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