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補字第 9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989號 原   告 高雄85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施定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奕兆瑞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3,9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