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989號
原 告 高雄85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施定遠
上列原告與
被告奕兆瑞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3,9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
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