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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補字第 9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996號 原   告 鴻麗巨禾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政 被   告 陳金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生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4,627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