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996號
原 告 鴻麗巨禾
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國政
被 告 陳金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生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4,627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