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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訴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 年度雄訴字第16號 原   告 向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宏 被   告 崧聖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浩程 訴訟代理人 陳家明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鄭鴻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小額程序審理。 理 由 一、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者,用本章所定之小額 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規定定有明文。次按通常訴 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8 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 ,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或 受命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於 110 年3 月8 日追加請求100 萬元,並於110 年4 月22日言 詞辯論期日改行通常程序以通常訴訟事件審理,原告再於民 國110 年5 月3 日具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據此,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已屬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8 第1 項規定應適用小額程序之範圍,依職權裁定改行小 額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 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 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