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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訴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獎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葉珊璇  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讚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1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747,64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