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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訴字第3號 原   告 冠牌鋼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興 訴訟代理人 王佩琳律師       蔡文玲律師 被   告 臺灣綠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素琴 兼 訴訟代理人 林廷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10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補充第五項主文為「原告其餘假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漏載駁回原告其餘假執行 聲請之知,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李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