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雄訴字第3號
原 告 冠牌鋼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進興
訴訟代理人 王佩琳
律師
蔡文玲律師
被 告 臺灣綠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素琴
兼
訴訟代理人 林廷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10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主文欄應補充第五項主文為「原告其餘
假執行
之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漏載駁回原告其餘假執行
聲請之
諭知,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李佩穎